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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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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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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6 號

解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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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44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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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判緩刑並在緩刑期內,得任公務員?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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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3 頁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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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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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85 條 ( 43.10.23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 條 ( 43.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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