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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5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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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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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 56 号

解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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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44年11月21日

解释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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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被判缓刑并在缓刑期内,得任公务员?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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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83 页

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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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被判褫夺公权,而其主刑经宣告缓刑者,在缓刑期内,除别有他项消极资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务员。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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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 第 83、85 条 ( 43.10.23 )
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 17 条 ( 43.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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