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2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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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21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42年7月10日

解释争点[编辑]

宪法第29条“总统任满前90日”如何计算?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42 页

解释文[编辑]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总统任期为六年,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宪法实施以后,首届总统系于民国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职,应至民国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任满。所谓任满前九十日,应自总统任满前一日起算,以算足九十日为准。

相关附件[编辑]

附国民大会秘书处公函一件[编辑]

  查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
召集之所谓总统任满前九十日系自总统就职之日推算抑自就职前一日起推
算按本届总统系于民国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职究应为民国四十三年二月
十九日抑为二月二十日又如遇二月为闰年是否亦须多算一日以算足九十日
为合法兹依照宪法第一七三条之规定特函请查照解释见复为荷

相关法条[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 第 29条、第47 条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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