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6号解释
外观
← | 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 | 司法院释字第6号解释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1952年9月29日 |
司法院释字第7号解释 |
解释字号释字第 6 号 解释日期民国 41年9月29日 解释争点公务员得兼新闻纸类等之发行人、编辑? 资料来源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29 页 相关法条 |
解释文
[编辑]公务员对于新闻纸类及杂志之发行人、编辑人,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得兼任。
相关附件
[编辑]行政院咨
[编辑]- 据司法行政部本年六月二十三日京(三七)呈(参)字第一三六○号
- 呈称案据平湖晶报社本年五月十三日代电称查现职公教人员是否得兼任新
- 闻纸类及杂志之发行人及编辑人一节经浙江平湖县政府于三十五年六月三
- 日以已江代电请求浙江省政府解释旋于三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浙省府以诚
- 字第一二五五七号指令指复凡公教人员无修正出版法第十三十四两条之限
- 制及具有出版法施行细则第八条之资格者得予兼任等因有案在卷是项解释
- 是否适当请祈示遵等情到部查新闻纸类及杂志系一种出版业按现行继续有
- 效之商人通例第一条第五款出版业为商业之一是新闻纸类及杂志尚不得谓
- 非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所称之业务惟出版法及出版法施行细则未以现任
- 公务员为新闻纸类或杂志发行人或编辑人之消极资格自不能以其为公务员
- 拒绝其为发行人或编辑人公务员兼任新闻纸类及杂志之发行人及编辑人者
- 依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虽应予以惩处而其为发行人或编辑人之
- 资格似不因此而受影响惟事关法律适用疑义理合呈请鉴核转送司法院解释
- 俾便饬遵等情到院案关法律适用疑义相应咨请查照解释见复俾便饬遵为荷
监察院公函
[编辑]- 据控交通研究畅流拾穗三种杂志主持人利用官职向有关机构及所属行
- 商强求登载长期广告请查办等情经本院派员调查报告前来复交参事室研究
- 据报关于公务人员能否兼任报章杂志之发行编辑人员问题查本年四月九日
- 修正公布之出版法第十一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
- 人或编辑人(一)国内无住所者(二)禁治产者(三)被处二月以上之刑
- 在执行中者(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并无公务员不能兼任之限制惟公务
- 员服务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殊易
- 引起纷歧之解释以送交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等由应予照办相应函请查照希予
- 解释见复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