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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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6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7号解释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1952年9月29日
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

解释字号

释字第 7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1年9月29日

解释争点

行宪后各政党党部书记长为公务员?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30 页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一)(98年10月版)第 12 页

相关法条

司法院院字第22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37.11.07 )

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第1项( 36.07.11 )

解释文[编辑]

  行宪后各政党、各级党部之书记长,不得认为公务员。

相关附件[编辑]

行政院公函[编辑]

  据福建省保安司令部电呈各省市县民青两党党部书记长能否认为公务
员请核示等情查国民党之各县市党部书记长依照贵院院字第二二三四号
第二五七八号解释虽应认为公务员但现在情势变更究竟目前国民党民社党
青年党各地党部之书记长是否应认为公务员相应抄同原件函请查照解释见
复为荷

原抄附福建省保安司令部呈行政院电[编辑]

  据第六区保安司令部露已艳保永法零零八一号电称案据本部军法助理
员陈周雄签呈称查国民党党部之书记长依党章执行职务系公务员业经三十
年九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三四号明白解释近来民社党青年党亦于
各省市县设立党部其书记长之地位职权与国民党之书记长相同能否认为公
务员不无疑义理合恳请钧长核转解释示遵等情据此理合备文转请鉴核俯赐
解释以便饬遵等情案关法律疑义除电复外理合电请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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