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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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706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2012年12月28日
司法院释字第708号解释

解释字号

释字第 707 号 【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关于教师部分违宪案】

解释公布日期

民国 101年12月28日

解释争点

公立学校高中以下教师叙薪,未以待遇相关法律或其明确授权之法规命令定之,违宪?

解释文[编辑]

  教育部于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发布之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说明),关于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分之规定,与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三年时失其效力。

理由书[编辑]

  基于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政府之行政措施虽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权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实现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项者,原则上仍应有法律或法律明确之授权为依据,主管机关始得据以订定法规命令(本院释字第四四三号第六一四号第六五八号解释参照)。教育为国家社会发展之根基,教师肩负为国家造育人才之任务,其执行教育工作之良窳,攸关教育成败至钜,并间接影响人民之受教权。为使教师安心致力于教育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质,其生活自应予以保障。宪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即规定,国家应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教师待遇之高低,包括其叙薪核计,关系教师生活之保障,除属宪法第十五条财产权之保障外,亦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是有关教师之待遇事项,自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予以规范,始为宪法所许。

  有关教师之叙薪,除尚未施行之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外,教师法及其他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教育部于六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订定发布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说明),嗣于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发布(下称系争办法),作为教师待遇完成法律制定前,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下称上开教师)叙薪之处理依据(系争办法第一条参照)。按系争办法固系教师待遇相关法律制定前之因应措施,惟此种情形实不宜任其长久继续存在。系争办法自六十二年订定施行迄今已久,其间,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之教师法第二十条(尚未经行政院以命令定施行日期)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八条第一项,均分别明定教师之待遇,应以法律定之,惟有关教师之待遇,迄今仍未能完成法律之制定。系争办法系规范上开教师薪级、薪额、计叙标准、本职最高薪级以及在职进修取得较高学历之改叙等事项,事涉上开教师待遇之所得,系属涉及上开教师财产权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其未经法律之授权以为依据,核诸首开说明,与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自属有违。

  声请人虽仅就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标准表说明第五点第一项关于上开教师在职进修取得较高学历改按新学历起叙时,不采计进修期间内服务成绩优良年资部分之规定,有抵触宪法之疑义,声请解释。因上开说明为系争办法第二条附表所附之说明,即属系争办法之一部分,系争办法既违反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本院自得以系争办法为解释之对象予以解释(本院释字第二八九号解释意旨参照)。惟上开教师之待遇制度,以法律明文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加以规定,需相当期间妥为规划,相关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制定上开教师待遇相关法律,以完成上开教师待遇之法制化,届期未完成制定者,系争办法关于上开教师部分之规定,失其效力。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赖浩敏
                                     大法官 苏永钦 林锡尧 池启明 李震山
                                         蔡清游 黄茂荣 陈 敏 叶百修
                                         陈春生 陈新民 陈碧玉 黄玺君
                                         罗昌发 汤德宗

相关法条[编辑]

事实[编辑]

释字第707号解释 事实摘要(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声请人林0龙为国小教师,于96年间取得硕士学位,经任职学校向县政府申请改叙薪级。县政府依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第2条所附叙薪标准表,以硕士学位自新台币245元起叙,采计其教师年资10年(82至91年)提叙10级;复依叙薪标准表说明第5点第1项关于在职进修改按新学历起叙时,不采计进修期间服务成绩优良年资之规定,就声请人自92至94年间带职进修年资不予采计提叙,而核定其本薪为430元。声请人认叙薪标准表说明第5点第1项不采计进修期间年资之规定,损害其改叙之权益,有违宪法平等权与服公职权保障,于行政争讼遭驳回确定后,声请解释。

新闻稿、意见书、抄本(含解释文、理由书、意见书、声请书及其附件)[编辑]

  • 释字第七 0七号解释新闻稿(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 苏大法官永钦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黄大法官茂荣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叶大法官百修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陈大法官新民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罗大法官昌发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汤大法官德宗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
  • 案情摘要(大法官书记处整理提供)
  • 707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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