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75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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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759号解释 |
解释字号释字第 758 号 【依民法请求政府机关返还土地事件审判权归属案】 解释公布日期中华民国 106年12月22日 解释争点 |
解释文
[编辑]土地所有权人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请求事件,性质上属私法关系所生之争议,其诉讼应由普通法院审判,纵两造攻击防御方法涉及公法关系所生之争议,亦不受影响。
理由书
[编辑] 本件原因案件原告叶水源(下称原告)以桃园市八德区公所(桃园市改制为院辖市前为桃园县八德市公所)未经其同意即在其所有坐落于桃园市八德区之土地,铺设柏油路面供民众通行为由,以桃园市政府为被告,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及中段规定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诉,请求桃园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并返还土地。惟该院以原告系依据本院释字第400号解释主张上开土地尚不符公用地役权之成立要件,隐含确认无公用地役关系之请求,属公法关系所生之争议,应提起行政争讼以为救济为由,以该院104年度桃简字第860号民事裁定,将原因案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开民事裁定因两造未于法定期间内提起抗告而告确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移送后,分案编号为该院105年度诉字第696号。嗣该院第六庭(下称声请人)向原告阐明,其请求可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8条第1项之一般给付诉讼,或确认公用地役关系不存在,合并同法第7条返还土地之请求,惟原告仍主张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及中段规定,属民事争议。
声请人乃以原告系根据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及中段规定起诉之明确主张,认为本件非属公法关系所生之争议,而为私法关系所生之争议,应由普通法院审理,该院并无受理诉讼权限。声请人以其就本件有无受理诉讼权限与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上开移送裁定所示见解歧异为由,依行政诉讼法第178条声请本院解释。核其声请,合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7条第1项第1款统一解释之要件及行政诉讼法第178条规定,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释,理由如下: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审判,依现行法律之规定,分由不同性质之法院审理。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就因私法关系所生之争议,由普通法院审判;因公法关系所生之争议,由行政法院审判(本院释字第448号、第466号及第695号解释参照)。土地所有权人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请求事件,核其性质,属私法关系所生之争议,其诉讼应由普通法院审判,纵两造攻击防御方法涉及公法关系所生之争议,亦不受影响。
查原告系本于土地所有权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及中段规定,起诉请求桃园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并返还土地,核其性质,属私法关系所生之争议,其诉讼应由普通法院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审判,纵两造攻击防御方法涉及公用地役关系存否之公法关系争议,亦不受影响。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意见书
[编辑]汤大法官德宗提出之部分协同意见书
林大法官俊益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许大法官志雄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张大法官琼文提出,詹大法官森林、黄大法官昭元加入之协同意见书
黄大法官瑞明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陈大法官碧玉加入之协同意见书
蔡大法官明诚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
许大法官宗力提出之不同意见书
罗大法官昌发提出之不同意见书
黄大法官虹霞提出之不同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