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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7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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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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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 76 号

解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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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46年5月3日

解释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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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等同民主国家之国会?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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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09 页

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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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系依据 孙中山先生之遗教而制定,于国民大会外并建立五院,与三权分立制度本难比拟。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均由人民直接间接选举之代表或委员所组成。其所分别行使之职权亦为民主国家国会重要之职权。虽其职权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会、多数开议、多数决议等,不尽与各民主国家国会相同,但就宪法上之地位及职权之性质而言,应认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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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秘书长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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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民国四十三年底我立法院外交委员会与各国国会联合会取得联系并
由四一五名立法委员组成国会联合会中国国会小组向该联合会申请入会现
监察院及国民大会代表对于以何机关为吾国国会之代表机关分别咨电前来
一、监察院本年四月二十四日咨“本院第四一六次会议监察委员陶百川等
  提在国际关系需要国会之名义时似应以立法监察两院为吾国国会之代
  表机关最近因组织世界国会联合会中华民国小组以便争取吾国在世界
  国会联合会代表问题两院步调未能一致拟请 总统依照宪法第四十四
  条之规定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当经决议通过谨录案咨请察照”
  等由
二、国民大会在台全体代表辰马代电略称“为国会联合会订期开会我国似
  应由国民大会代表及立监两院委员中推出人选共同代表参加依据现行
  宪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条第四条等明文之规定
  凡此至高无上之职权有非其他机关所可比拟此次出席国会联合会之代
  表人选其不宜仅就其他行使部份国会职权之机关人员中推出而反置国
  民大会于不顾实属事理之显然倘因我国宪法上之制度与他国之三权制
  度不同遂遇事迁就一若讳言国民大会而不认为最高民意机关则不惟有
  乖我国宪法之体制亦无以昭示于世界各民主国家”等语兹又准监察院
  十月十九日咨再请召集有关院院长会商解决同时国民大会代表亦再电
  询前来经并案陈奉 总统谕“查我国宪法对于国会职权其行使之机关
  与各国宪法规定多不相同宪法第四十四条所谓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
  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决之云者当指各院
  间因其职掌发生争执而言惟上项问题显系各该机关关于其职权上适用
  宪法发生疑义自不属院与院间争执之范围且国大代表亦复列举理由提
  出请求更非召集有关院长会商所能解决我国宪法中无国会名称究应以
  何机关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事关宪法疑义应送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等因相应抄检有关文件函请查照惠予解释见复以便转陈为荷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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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第 25、62、90 条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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