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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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77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46年6月24日

解释争点[编辑]

追加预算包括在预算总额内?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10 页

解释文[编辑]

  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谓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原系指编制预算时在岁出总额所占之比例数而言。至追加预算,实因预算执行中具有预算法第五十三条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该项预算总额之内。

相关附件[编辑]

台北市议会函一件[编辑]

一、查本会第三届第七次临时大会第二次会议曾由蔡殿荣议员临时动议以
  大会名义电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县市教
  育经费不得少于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规定是否包括追加预算在内一
  案即经议决通过纪录在卷
二、兹据议决谨请惠予解释俾资遵循为荷

相关法条[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64 条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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