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81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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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释字第810号【政府采购原住民就业代金案】 解释公布日期中华民国 110 年 10 月 08 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852号 解释争点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24条第2项规定,得标厂商应一律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缴纳代金,是否违宪? |
解释文
[编辑]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24条第2项规定:“……第12条第3项之代金,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以划一之方式计算代金金额,于特殊个案情形,难免无法兼顾其实质正义,尤其计算所应缴纳之代金金额超过采购金额,可能造成个案显然过苛之情状,致有严重侵害人民财产权之不当后果,立法者就此未设适当之调整机制,于此范围内,上开规定对人民受宪法第15条保障之财产权所为限制,显不符相当性而有违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有关机关应至迟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关机关及法院遇有显然过苛之个案,均应依本解释意旨为适当之处置。
理由书
[编辑] 声请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审理同院103年度诉字第224号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事件,因原告依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24条第2项(下称系争规定)应缴纳之代金金额为新台币(下同)294万9,712元,然其采购金额仅为164万元,爰认其审判应适用之系争规定,确有抵触宪法第15条财产权保障及第23条比例原则之疑义,乃裁定停止诉讼程序,于中华民国105年1月12日向本院声请解释宪法。
核其声请,与本院释字第371号、第572号及第590号解释所阐释法官声请解释宪法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释,理由如下:
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财产权应予保障,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本院释字第709号、第770号及第771号解释参照)。立法者就人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法定作为义务,而课予缴纳代金义务者,仍属对人民财产权之限制,该限制须合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之要求。
依政府采购法得标之厂商未依法雇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须缴纳代金,其金额如超过政府采购金额者,允宜有适当之减轻机制(本院释字第719号解释参照),以避免于特殊个案情形,可能因所应缴纳之代金金额超过采购金额,造成代金缴纳义务呈现显不相当,致有严重侵害人民财产权之不当后果,立法者就此如未设适当之调整机制,其对人民受宪法第15条保障之财产权所为限制,显不符相当性而有违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
按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依政府采购法得标之厂商,于国内员工总人数逾100人者,应于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其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百分之一。”第3项规定:“得标厂商进用原住民人数未达第1项标准者,应向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之就业基金缴纳代金。”另同法第24条第2项,即系争规定明定:“……第12条第3项之代金,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据此,依政府采购法得标之厂商,其国内员工总人数逾100人者,于履约期间应进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未进用足额之原住民者,则负有缴纳代金之义务,并依系争规定计算其金额。
查,前揭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2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尚无违背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及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15条保障之财产权及其与工作权内涵之营业自由之意旨并无不符,业经本院作成释字第719号解释。
次查,系争规定系以得标厂商未依相关规定进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代金金额,其目的系为提升得标厂商雇用原住民之意愿(原住民族委员会105年10月11日复本院函说明二及四参照),洵属正当;其所采之手段亦有助于上开目的之达成。
惟系争规定关于代金金额计算之方式,一律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未考虑是否有不可归责于得标厂商之情事以及采购金额大小等情状,可能造成应缴纳之代金金额超过采购金额之情事,致得标厂商须以采购金额以外之其他财产,缴纳与采购金额显不相当之代金,已逾越人民合理负担之范围。对此,本院释字第719号解释理由书第6段业已叙明有关机关应就代金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金额之情事,尽速检讨改进,然立法者迄今仍未修正。
综上,系争规定以划一之方式计算代金金额,于特殊个案情形,难免无法兼顾其实质正义,尤其计算所应缴纳之代金金额超过采购金额,可能造成个案显然过苛之情状,致有严重侵害人民财产权之不当后果,立法者就此未设适当之调整机制,于此范围内,系争规定对人民受宪法第15条保障之财产权所为限制,显不符相当性而有违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有关机关应至迟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关机关及法院遇有显然过苛之个案,均应依本解释意旨为适当之处置。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许宗力
大法官 蔡烱炖 黄虹霞 吴陈镮 蔡明诚
林俊益 许志雄 张琼文 黄瑞明
詹森林 黄昭元 谢铭洋 吕太郎
杨惠钦 蔡宗珍
意见书
[编辑]810黄大法官虹霞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810黄大法官瑞明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810詹大法官森林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810蔡大法官明诚提出之不同意见书
810许大法官志雄提出,黄大法官昭元加入之不同意见书
810黄大法官昭元提出,许大法官志雄加入之不同意见书
810蔡大法官宗珍提出,黄大法官昭元加入之不同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