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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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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8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9号解释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1952年10月27日
司法院释字第10号解释

解释字号

释字第 9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41年10月27日

解释争点

当事人得于诉状理由内指摘裁判违宪?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32 页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一)(98年10月版)第 15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72 条 ( 36.12.25 )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第4条(41.04.14)
刑事诉讼法 第 374 条 ( 34.12.26 )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第1条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第12条

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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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裁判如有违情形,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当事人自得于理由内指摘之。

  二、来文所称第二点,未据说明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其他机关所已表示之见解有何歧异,核与大法官会议规则第四条之规定不合,碍难解答。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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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行政院咨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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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司法行政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京(三七)呈(参)字第九一七号呈
称案据山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七代电节称(一)违
之裁判是否当然无效于上诉或声请覆判时可否于理由内指摘(二)戡乱时
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第一条所称戡乱时期以何时为始期如与同条例第
十二条所载施行日期不一致时有无溯及既往之效力等情据此理合呈请核转
司法院解释以便饬遵等情到院案关法律适用疑义相应咨请查照解释见覆以
便饬遵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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