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97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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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98号 |
解释字号
[编辑]释字第 97 号
解释日期
[编辑]民国 51年9月7日
解释争点
[编辑]行政处分通知之生效要件?
资料来源
[编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180 页
解释文
[编辑]行政官署对于人民所为之行政处分制作以处分为内容之通知。此项通知原为公文程式条例所称处理公务文书之一种。除法律别有规定者外,自应受同条例关于公文程式规定之适用及限制,必须其文书本身具备法定程式始得谓为合法之通知。
理由书
[编辑]行政官署对于人民所为之行政处分制作以处分为内容之通知,此项通知系因处理公务所作成,核与公文程式条例所谓公文书之性质相当,除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其应受关于公文程式规定之适用及限制至为明显,在法律别无规定时必须其文书本身具备法定程式始为合法,此为公文程式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款、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六条各规定所生之当然解释。
相关附件
[编辑]附监察院函一件
[编辑]- 一、本年三月十四日本院第七百三十四次会议司法委员会提为(一)
- 官署之处分书应否具备公文程式条例所规定之程式(二)公文程式条例之
- 规定是否仅指机关内部文稿而不及于正式对外发出之文件两节行政院与行
- 政法院之见解不无失当拟请提送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确定之解释以免引起
- 纷歧请讨论案经决议“由院函送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等语纪录在卷二
- 、相应检同原提案及张委员秉智调查报告抄件各一份函请查照惠予解释见
- 复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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