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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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0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9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5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运输鸦片,不因其数量之多寡而异,若不能证明其有运输故意或意图贩卖而持有,自应依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科处。

  (二)土膏行店不向公栈及土膏行购售土膏,而兼售私土私膏图利,除以私土膏售给有照烟民,系属行政处分范围 (特许设立土膏行店暂行规则第十三条) ,不成立犯罪外,若以之售给无照烟民,即应依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 五条第一项之贩卖鸦片罪科处。

  (三)土膏行店以烟具供人(有照烟民)吸食,固属行政处分范围,若供无照烟民吸食,并供给场所及鸦片图利,即与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相当。至禁烟人员收受贿赂,纵容土膏行店以烟具供人 (有照烟民) 吸食,禁烟法令尚无相当处罚明文,应依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断,如其受贿纵容土膏行店犯修正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六条之罪,应依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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