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27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2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6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施行后颁布,如犯罪行为在该两条例均有处罚规定时,依后法优于前法之原则,自应适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乡镇保长等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施行后,办理兵役受贿或管理壮丁诈索财物,既与该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八条规定相合,自应适用该条例归普通司法机关审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