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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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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镇村街甲长于作战期内办理兵役事务,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虽亦合于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图利罪,但妨害兵役治罪条例于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施行后颁布,依后法优于前法之原则,仍应分别情形,适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之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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