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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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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2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将其向乙抵借款项,使乙收租作利之土地让与所有权于他人,致乙之承租人丙不能就该土地为使用收益者,如乙已不能履行其使丙为使用收益之义务,则乙丙间之租赁关系从此消灭,不问甲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乙不得请求丙支付租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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