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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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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2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3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租赁物之修缮依契约或习惯应由承租人负担费用之一部者,承租人如拒绝支付出租人自可提起给付之诉,并于有执行名义后声请强制执行,不得以此为理由终止契约,租赁之房屋仅其受炸之后栋应行修建,无须全部改建者,亦不得援用战时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第六款终止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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