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8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30 页
相关法条:水利法 第 3 条 ( 31.07.0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水利法第三条(来文误为第二条)但书所称天然水道,系指天然形成之水道而言,其经天然形成后加以人工者,仍不失为天然水道。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