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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9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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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289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92号解释》
院解字第2893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3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镇公所非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第三条所称之司法警察官署,其迳行移送之特种刑事案件,不能以提起公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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