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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0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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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290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1号解释》
院解字第2902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减刑办法第一条但书所谓犯唯一死刑之罪者,系以法定本刑为标准,旧刑法所定唯一死刑之罪,既于该法有效期内判决确定,嗣后新刑法对于该罪之判罚纵有变更,仍应依该条但书规定,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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