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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0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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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临时参议会议长、副议长、参议员,均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自属刑法第十条第二项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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