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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1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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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00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10号解释》
院解字第3011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3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8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收养关系终止时,养子女之子女,如经收养者及养子女之同意,不随同养子女离去收养者之家,则其与收养者之祖孙关系,不因终止收养关系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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