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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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9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0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盗匪自新后仍复为匪,具保人不克交案,该具保人应负责任,应视其保证之内容决之,但如无串纵情弊,尚难遽予何种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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