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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3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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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3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6号解释》
院解字第3137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检举汉奸不以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二条所列举者为限,凡有汉奸罪嫌之人均得对之检举。

  (二)没收汉奸财产,不限于因汉奸行为所得之财物,其他原有之财物,其他原有之财产,亦在应予没收之列,但须注意惩治汉奸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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