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3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3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购买烟土,自行煎膏供吸,虽其目的仅在吸食,但此项煎制熟膏方法行为,究不能谓非牵连犯罪,自应依刑法第五十五条从制造鸦片罪一重处断 (参照本院字第二三三五号第二四一一号解释)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