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1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在沦陷区域内,开百鸽票,而为赌博,既无其他犯罪行为,自仅构成赌博罪。

  (二)在沦陷区域内,被地方人票选为某乡伪维持会会长,或推举为某乡伪维持会财务员,既均未到会服务,自不成立犯罪。

  (三)仅在沦陷区域内充当伪维持会会长副会长,如无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各款,及第三条凭借敌伪势力为有利于敌伪或不利于本国或人民之行为,应不为罪。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