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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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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8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谓全体参议员,系指全县应行选出之参议员总名额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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