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6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5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不服上诉上诉衙门发见原判引律错误为纠正违法起见亦可加重其刑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