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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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6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买卖人口久已悬为厉禁果如来函所述妇女说与人为妻苟经双方合意虽出银若干而实具有财礼之性质者其婚姻自应认为有效否则仅假托婚姻之名而行辗转买卖之实无论地方有无此习惯仍为法所不许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9月10日最高法院复河南高等法院函[编辑]

  查买卖人口久已悬为厉禁,果如来函所述,妇女说与人为妻,苟经双方合意,虽出银若干而实具有财礼之性质者,其婚姻自应认为有效,否则仅假托婚姻之名,而行辗转买卖之实,无论地方有无此习惯,仍为法所不许。

附河南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为呈请事。案据河南洛阳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刘章,快邮代电称:

  “查洛阳习惯,有买卖婚姻一种,即寡妇再醮,或外来妇女为贫所迫,凭中说与人为妻,由承买人出银若干,出卖人立人契一纸,即为婚姻之成立,此种婚姻,是否生效,有两说:

  甲谓:婚姻禁止买卖,当然无效,并应科以相当之罪。

  乙谓:如承买人果系为正式夫妇,双方合意,依地方习惯自可认为有效。

  然则依甲说,如乡愚无知,费半生积蓄,买来一妻,法律不为保护,不惟人财两失,并又加之以罪,于人情似乎有违,尤易长欺诈之风。依乙说则与法令不合,亦易发生诱拐案件。究应如何办理,理合呈请解释示遵”等情。

  据此,案关法律解释,理合具文呈请钧处鉴核,转请核示饬遵。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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