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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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6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6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禁烟条例第十二载鸦片烟等类药品除由部征收特税另定规章外各省总局一律照值百抽五十税率粘贴部颁之印花票等因如果禁烟局系照另章已收特税应在第十二条所谓除外之列则该烟土虽未贴部颁印花尚难谓为违法否则依禁烟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禁烟局不贴部颁印花即不得滥用特许之权惟该商人如误信分局特许为合法致未缴足印花税而领出发售尚难认有犯罪之故意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复江苏高等法院函[编辑]

  查禁烟条例第12条载“鸦片烟等类药品,除由部征收特税另定规章外,各省总局一律照值百抽五十税率,粘贴部颁之印花票”等因。如果禁烟局系照另章,已收特税,应在第12条所谓除外之列,则该烟土虽未贴部颁印花,尚难谓为违法,否则依禁烟条例第7条、第10条规定,禁烟局不贴部颁印花,即不得滥用特许之权。惟该商人如误信分局特许为合法,致未缴足印花税而领出发售,尚难认有犯罪之故意。

附江苏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迳启者。案据高邮县长代电内称:

  “兹有某商人等,于禁烟条例有效期间内,经禁烟烟分局之特许,向局领出鸦片烟土发售,其烟土包皮上盖有禁烟局之印文,并无部颁印花,经公安局认为私土抄获多起,由县会同禁烟分局审理,禁烟分局主张某商人等并不违法,嗣后禁烟分局职员星散,关于某商人等之行为,应否依律处断,分为两说:

  甲说:禁烟分局不领部颁印花,滥用特许权,违法舞弊,应负相当罪责,商人与为共犯,抑应依律治罪。

  乙说:禁烟分局系国家机关,商人误信分局之特许为合法,并无犯罪之故意,现在禁烟分局职员星散,反株连无犯意之商人,于理殊为不当。

  两说究以何说为是,理合电祈核转解释示遵”等情到院。

  事关解释法律,相应备函转请贵院解释见复,以便饬遵,实纫公谊。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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