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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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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8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第一点惩治土豪劣绅条关于时之效力既无特别规定依刑律第九条前半自应适用同律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以乙说为是 (乙说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既经定有刑名依照刑律第九条规定自应适用刑律第一条:凡颁行以前未经确定审判之案颁行以前之法律不为罪者自不得引用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治罪以符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则若不适用刑律总则第九条则关于公诉时效种种规定均难适用经过长期之实事亦可调查惩办势必使人民长久处于纷扰之状殊失立法之本意) 第二点十四年一月一日北京政府赦令与十年十月五日大总统清理庶狱各令不合即系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在各省区归属国民政府领域以后自不能援用亦以乙说为是 (乙说本党革命之唯一目的即不承认北京非法之伪政府关于该政府颁发之赦令当然不能有效即令依照临时约法规定宣告大赦必须大总统始有此特权并须经参议院之同意临时执政既非依法产出之大总统当时亦未有参议院此项赦令根本上即属违法从前各级法院因受恶势力之压迫遵照此项赦令办结各案固难谓为无效然自国民革命军光复后自不能再援用此项违法赦令以使为恶者脱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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