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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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9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9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异姓幼女由养亲抚养者其养亲自得为该女刑法上之监护人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10月1日最高法院复河北高等法院电[编辑]

  异姓幼女,由养亲抚养者,其养亲自得为该女刑法上之监护人。

附河北高等法院代原电[编辑]

  最高法院院长钧鉴。查民法尚未颁行,现在刑法上之监护人指定何人为限,幷无规定,如家主抚养异姓十一岁之幼女,家主可否即为其身体上利益之监护人。事关适用法律疑义,悬案以待,相应电请钧院迅赐解释见覆,俾便遵循。河北高等法院院长 邵修文叩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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