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1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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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1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1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已宣誓之党员或非党员而已宣誓任官职或任官职而未宣誓者犯背誓罪均应适用党员背誓罪条例处断省监察委员职员应认为公务员之一种即应以任官职论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复广西高等法院电[编辑]

  已宣誓之党员或非党员而已宣誓任官职或任官职而未宣誓者犯背誓罪,均应适用党员背誓罪条例处断。省监察委员职员,应认为公务员之一种,即应以任官职论。

附广西高等法院原代电[编辑]

  最高法院钧鉴。党员背誓罪条例,是否限于党员任官职者犯罪方可援用,抑普通党员犯罪同须援用。

  又省监察委员会经费系由省库支给,如该会干事侵占会款,应否照上述条例第4条办理,统祈解释电复为荷。广西高等法院叩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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