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1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最高法院解字第21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1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第三条特种刑事中央临时法庭应为关于反革命及土豪劣绅诉讼案件之上诉机关如果淞沪警备司令部于该省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未成立前依法有权判决关于反革命罪案件自应以中央特种刑事临时法庭为其受理上诉机关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复国民政府秘书处、淞沪警备司令函[编辑]

  查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第3条,特种刑事中央临时法庭,应为关于反革命及土豪劣绅诉讼案件之上诉机关。如果淞沪警备司令部于该省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未成立前,依法有权判决。关于反革命罪案件,自应以中央特种刑事临时法庭为其受理上诉机关。

附国民政府秘书处原公函[编辑]

  迳启者。奉常务委员发下兼淞沪警备司令熊式辉电,为“中央特种刑事临时法庭,是否为受理不服职部判决反革命罪之上诉机关,请解释示遵电一件,奉谕交最高法院解释迳复”等因。

  相应抄同原电,函达查照办理为荷。此致。

附淞沪警备司令原电[编辑]

  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钧鉴。中央特种刑事临时法庭时来查取历任判决之反革命案卷宗,查该庭是否为受理不服职部判决反革命案件之上诉机关,并无明文规定,拟请钧会加以解释,俾有遵循。兼淞沪警备司令 熊式辉叩寝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