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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4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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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41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42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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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分院首席检察官既兼辖该院附设地方庭首席检察官之职务则该地方庭检察官就地方管辖案件为不起诉处分后对于声请再议认为无理由者自得由该分院首席检察官依刑诉法第二四九条指定其他检察官再行侦查如仍维持原处分即应依同法第二八四条第三项送交该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处理

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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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7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复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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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分院首席检察官,既兼辖该院附设地方庭首席检察官之职务,则该地方庭检察官,就地方管辖案件为不起诉处分后,对于声请再议认为无理由者,自得由该分院首席检察官,依刑诉法第249条指定其他检察官再行侦查。如仍维持原处分,即应依同法第284条第3项,送交该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处理。

附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代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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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最高法院兼代首席检察官王钧鉴。案据江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首席检察官张有枢呈称:

  “窃声请再议案件,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3项载‘原检察官认为声请无理由者,应将该案卷及证据物件送交上级法院检察官’等语。此种规定,若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机关系属分离,则自无问题。惟是职处高等厅首席检察官即是附设地方庭之首席检察官,若附设地方庭不起诉案件,声请再议之场合,仍由职处首席检察官查核,似于上开条文立法意旨,未能贯澈,拟将职处经地方庭处分而声请再议案件,由原检察官认为无理由者,即行呈送钧席核办,如何之处,理合呈请钧席先行核示祗遵”等情。

  据此,查初级管辖案件,经地方检察官处分不起诉者,其声请再议,究送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抑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业于本月支日代电呈请转请解释示遵在案。

  兹查盖分院,凡属地方管辖案件,经该分院检察官处分不起诉者,其声请再议,可否由该分院首席检察官处理,抑应送交职院,不无疑义,理合据情呈请钧席鉴核,转请解释迅赐电覆,以便转饬遵照。署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 左文炬叩元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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