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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3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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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30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3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此项情形 (县司法公署司法委员系兼有审判检察两种职权其办理刑事各案多于通常刑诉程序不合如判决未确定者原告诉人能否准其上诉) 可准用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得由告诉人呈诉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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