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04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0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8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51 頁

相關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7 條 ( 20.01.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對於施行後開始之繼承,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明定,法律上對其與嗣父同一親屬關係之嗣母(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並未限制其代位繼承,來呈所稱已嫁之女,先於其父而死亡,其父之繼承開始,在該編施行之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自應由其嗣子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