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76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76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6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1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最高法院三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七五號判決,以作戰期內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與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七款之罪名相當,應依特種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辦理,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未施行以前,普通法院尚無審判權,因而諭知不受理論斷,自屬妥洽。至本院院字第二二七四號第二二七八號第二二七九號解釋,以此類案件應由普通法院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論處,係因已廢止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頒布在先,依後法優於前之原則而為指示,迨至懲治貪污條例頒行,揆諸上述原則,即應適用該條例,仍暫依軍事審判程序辦理,業經本院以院字第二五八一號公函明白解釋矣。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