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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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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7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7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2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3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某甲犯子丑兩罪,經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二年六月,確定後經法院依減刑辦法,就無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就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此兩項裁定既已分別確定,即係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所載之情形,應由審理事實最後法院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該管法院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某乙犯寅卯兩罪,經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及二年六月,至執行時經法院就該兩罪分別依減刑辦法裁定減刑,此兩項裁定既已分別確定,亦係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所載之情形,應依上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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