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29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397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阻其確定,原第二審法院雖認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為駁回之裁定,然當事人對於裁定於抗告期間內有合法之抗告者,其裁定既未確定,即無從斷定為非合法之上訴,第二審判決亦即不能認為確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