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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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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7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2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謂日方,包括日本僑民及其團體在內,不以日本政府為限,所謂強迫接收,係專指以強暴行為侵奪占有而言,其本國盟國或友邦人民因被脅迫而為出賣或其他移轉占有之意思表示者,並不包含在內。至敵偽出資收購之產業已經敵偽產業處理機關接收後,其原出賣人為本國盟國或友邦人民,以其契約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主張該產業應准收回,得以敵偽產業處理機關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倘當事人仍以日僑為被告,其所得勝訴確定判決,並無拘束敵偽產業處理機關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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