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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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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5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訴不合程序者應即駁回如事實或法律上顯有錯誤者得由檢察官提起再審或非常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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