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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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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5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5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5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強和賣罪之指定告訴人應先儘統字第一千二百號解釋內所舉之人指定如無此等人自得依統字第八號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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