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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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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級審判衙門據離任官吏之聲請決定移轉管轄自係違法惟此種決定非經抗告由上級審決定撤銷不失效力

  據刑訴律十九條第二款以廣義解釋聲請移轉者其聲請不能謂之違法至有無理由是否正當須據事實以認定

  刑訴律之指定及移轉管轄與試辦章程之迴避不同一則指審判廳全體而言一則指審判官個人而言

  援用刑訴律一九條二款以下決定未經同律二三條二四條二五條之手續自係違法但非經上級審撤銷不失效力

  審判廳為適法之判決確定後接上級廳移轉管轄決定之通知其決定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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