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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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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第二審發現有共犯時仍應由第一審檢察官向同級審判衙門起訴第二審不得逕自宣告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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