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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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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強盜拒捕傷人自係構成三七三條之罪若所傷係執行職務之官員則係構成三七三條及一五三條之俱發罪

  刑律三七三條及三七四條之條件不問觸犯一條件或二條件皆祗構成一罪

  數次賭博既非常業又無繼續意思者以數罪論

  強盜同時搶奪四家財物又連傷該四家各一人但未至篤疾自係構成四個三七三條三款之罪

  強盜侵入第宅將婦女捉至賊巢強姦與刑律三七四條四款不合係強盜罪與二八五條之罪俱發

  強盜指明目的地行至中途被獲者應以未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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