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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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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買賣人口之犯罪其居間者若係主謀或助惡應分別情形以共犯論

  親告罪若無代行告訴人亦無利害關係人聲請時管轄檢察官得以職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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