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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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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16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17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1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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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行政處分管轄業經本院第八五號解釋有案來函所述情形(瓊崖財政處招投逆產深八十八呎橫五十九呎之地某甲投得繳價後財政處突發長二百餘呎闊八十九呎地段之執照侵入某乙執契管業之地某乙以地被侵佔向瓊崖財政處呈訴經財政處查核屬實令某甲將該執照繳銷並確認八十八呎以外之地屬某乙所有旋某甲亦以地被侵佔呈由瓊崖財政處轉呈廣東財政廳奉批為增加國庫收入起見著某甲再行補繳地價一千元遂連八十呎以外之地(即共長二百餘呎闊八十九呎之地)發給管業執照交與某甲而某乙遂以瞞領八十八呎以外之地侵害所有權向法院起訴乃某甲到庭堅以案屬行政不屬司法為抗辯而廣東財政廳復據某甲呈請轉函法院毋庸受理)應以乙說為是(乙說八十八呎以外之地既由某甲呈請官廳發給執照則某甲即為假官廳之行政處分為侵權行為之人況所有權爭執應受私法拘束當然屬法院管轄早已著有先例雖接有財政廳之函而司法為純粹獨立機關照現行法例行政官廳無干涉之權仍應歸法院受理)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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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復廣東高等法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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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行政處分管轄,業經本院第85號解釋有案。來函所述情形,應以乙說為是。

附廣東高等法院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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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逕啓者。現據瓊崖律師公會會長馮運蔚等呈稱:

  「案查本月4日,職會臨時會議,據馮會員錦江臨時提議稱:

  『現會員辦理甲乙爭地基涉訟一案。緣瓊崖財政處招投逆產深八十八呎、橫五十九呎之地。某甲投得繳價後,財政處突發長二百餘呎、闊八十九呎地段之執照,侵入某乙執契管業之地。某乙以地被侵佔,向瓊崖財政處呈訴。經財政處查核屬實,令某甲將該執照繳銷,並確認八十八呎以外之地屬某乙所有。旋某甲亦以地被侵佔,呈由瓊崖財政處轉呈廣東財政廳奉批,為增加國庫收入起見,着某甲再行補繳地價一千元,遂連八十呎以外之地(即共長二百餘呎、闊八十九呎之地)發給管業執照,交與某甲。而某乙遂以瞞領八十八呎以外之地侵害所有權,向法院起訴。乃某甲到庭,堅以案屬行政,不屬司法為抗辯,而廣東財政廳復據某甲呈請轉函法院,毋庸受理各等由,於此有二說焉:

  甲說:八十八呎以外之地,原由官廳招收,而八十八呎以外之地,雖非官廳照投,係據某甲呈請而發給,但既經廣東財政廳連八十八呎以外之地作為一起發給執照,亦屬行政處分之一種,況有財政廳來函表示屬行政範圍,則法院似不應受理。

  乙說:八十八呎以外之地,既由某甲呈請官廳發給執照,則某甲即為假官廳之行政處分為侵權行為之人,況所有權爭執,應受私法拘束,當然屬法院管轄,早已著有先例,雖接有財政廳之函而司法為純粹獨立機關,照現行法例,行政官廳無干涉之權,仍應歸法院受理。

  以上二說,以何說為是,不無疑義,擬請本會呈請解釋』等語。

  當經多數評議表決,應照轉呈請求解釋在案。理合備文呈請鈞院查核,伏乞准予轉呈最高法院解釋賜示,俾有遵循」等情。

  據此,事關法律解釋,相應備函轉請貴院查核,解釋見復,以便飭遵,實紉公誼。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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