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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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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審理訴訟章程第七條之民事請求係指附帶私訴而言但判決仍應分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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