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4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4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夫殺死姦夫姦婦如係排除現時侵害者以緊急防衛論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